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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期《惠州工程造价信息》勘误-第32页

  • 分类: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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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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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的实施意见 粤建造发〔2014〕3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算规范》)已于2013年7月1日实施。现就市政工程实施该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工程量计算除遵

2014年第1期《惠州工程造价信息》勘误-第32页

【概要描述】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的实施意见 粤建造发〔2014〕3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算规范》)已于2013年7月1日实施。现就市政工程实施该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工程量计算除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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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 -2013)的实施意见

 

粤建造发〔2014〕3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算规范》)已于2013年7月1日实施。现就市政工程实施该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工程量计算除遵守《市政计算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另有规定外,《市政计算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以上计量单位的清单,其计量单位应选适用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并严格执行相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 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相应土方项目的清单工程量中。

3.土壤类别、岩石类别、地层情况按《市政计算规范》的规定确定;如不能准确划分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说明岩土分类的基本构成情况,并载明“具体以地勘报告为准”字样。

4.废料及余方弃置清单项目如发生弃置、堆放费用的,弃置、堆放费用应在《市政计算规范》表A.3余方弃置(编码:040103002)的综合单价中考虑。

5.土方工程如采用混凝土墙、钢挡土墙、圆木桩、混凝土桩、钢板桩、挡土板等,应另行列项计算;增补打拔钢板桩、挡土板清单,按表A.1土方工程的规定执行。

表A.1土方工程(编码:040101)

 

6.发生空桩的,空桩单独列项计算,项目名称明确为“xxx的空桩”。

7.增补混凝土基层清单,按表B.2道路基层的规定执行。

表B.2 道路基层(编码:040202)

 

8.《市政计算规范》表C.1桩基的各项目综合单价均不包含水上桩基础支架、平台搭拆;增补人工挖桩孔含护壁、人工挖孔灌注桩桩芯、圆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按表C.1桩基的规定执行。人工挖孔桩应选用人工挖桩孔含护壁和人工挖孔灌注桩桩芯清单。

 

表C.1 桩基(编码: 040301)

 

9.现浇混凝土项目不包括模板制安,模板制安按《市政计算规范》L.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相应规则单独列项;预制混凝土的模板应包含在相应预制混凝土项目综合单价中。

 

二、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单价项目都必须填报单价和合价,总价项目都必须填报合价。

 

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按常规施工方案编制,投标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和(或)合价;竣工结算时,经审定施工方案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措施项目不一致的,应按审定施工方案调整措施项目费。

若招标文件允许依据拟定投标施工方案报价,当拟定投标施工方案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措施项目不一致时,投标人应根据2013清单计算规范和拟定投标施工方案列项报价;竣工结算时,除了非承包人的原因外,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

三、招标人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等合理确定工期,若招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应单独开列和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表L.9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的规定执行,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有关规定计算。

四、增补文明工地增加费清单,按表L.9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的规定执行。

 

表L.9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编码: 041109)

 

五、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在其他项目中开列,根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关于总承包服务费及材料设备保管费的规定计算。

六、工程优质费。工程优质费在其他项目中开列,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有关规定计算。

七、清单缺项时可套用其他专业工程的计算规范。

八、规费、税金应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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